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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挂证”闪住你的腰

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大V宣传“挂证”带来的额外收入,许多培训机构也鼓吹“挂证”能获得高收入来吸引学员参加培训,现实真如他们所说“挂证”躺着就可以月薪大几千甚至过万吗?他们往往都故意略去了“挂证”背后可能会受到的处罚。

读读下面的文章,你还认为“挂证”真的是高枕无忧吗?

一、什么是“挂证”?

1.1社保缴费单位和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除特殊情形外)。随着社保平台和住建部证书注册平台数据打通,经过住建部和各地住建局连续几年执法检查、治理,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

1.2社保单位和证书注册单位一致,但是本人未在证书注册公司上班,也不到岗履职。

二、“挂证”对个人有什么危害?

2.1可能承担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失去自由;

2.2本人收到刑事处罚后,可能会影响子女就业、升学;

2.3如果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会被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2.4可能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今后的工作、就业,甚至可能影响子女就业、升学;

2.5使用“挂证”人员的公司往往管理不规范、规模不大,发生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概率较大,对个人的影响也更大。

三、“挂证”对公司的危害?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挂证”危害之案例分析

近几年来,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严厉打击证书挂靠现象,如数据平台上线、各地社保联网、地区主管部门查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情况等,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挂证”乱象,但是还是有许多人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由于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也会被问责,所以在资讯不发达的年代,很多事故都能私下处理,能暴露出来的少,但是现在资讯发达,人手一部随时处于联网状态的手机,工地上发生事故了,可能项目部管理人员还不知道,网上已经迅速传播开来了,造成事故私下处理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了,也使被追究责任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重特大事故。

4.1案例1、北京清华附中底板钢筋坍塌事故

2014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建筑劳务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被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处理:叶XX,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注意这是2014年的案件,那时候对“长期不到岗履职”的处罚还不严厉)

杨XX(现场实际执行经理),有检举揭发立功表现,有期徒刑6年。

4.2案例2 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坍塌特别重大事故

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该起坍塌事故被法院判定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吴XX,项目执行经理,被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捕。

项目经理孟XX 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详见建督罚字〔2018〕1号)

4.3案例3 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楼倒倒事件

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区工地内,发生一幢13层楼房整体倾倒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这一事故被网友戏称为“楼倒倒”。

处罚:被告人陆XX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结论:现场实际执行经理为主要责任人,挂靠项目经理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4.4案例4 佛山“6·27”较大事故

2020年6月27日10时17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西部启动区D-XB-10-03-A-04-2地块项目8号楼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处罚:常XX,名义上是大城公司涉事工地项目经理助理,但实际上负责涉事工地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常XX对事故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 15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林XX,涉事工地 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有关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4.5案例5 质量责任终身制案例

2006年,杨某作为某商业广场装饰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对C区坡屋面进行施工时,擅自更改屋面设计施工要求,取消了水泥砂浆卧瓦层钢筋网且未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2017年3月3日【笔者注:工程竣工10年后】,该区域坡屋面发生滑落事故,致使2人因较大硬物砸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18年9月4日,杨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结语

随着近两年国家对不在岗履职行为的打击和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不在岗履职亦不仅仅是吊销、注销证书那么简单,以后有重大隐患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再增大。

挂靠风险很大,考取了建造师证书的人员不能抱有拿证书“挂靠”来牟利这种思想,因为当中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可能是超乎想象的。

为了口袋中每天能有碎银几两,过日子三餐有汤,莫走上“挂证”之路,不要透支明天的幸福。人不要等到失去才知道珍惜,才知道自己曾经拥有的也是一种幸福。

六、法律法规中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罚规定摘录

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04月23日修订)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06月25日施行)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6.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12月26日版本)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笔者注:注意不是发生了事故,而是由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的可能】,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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